不同领域的相同驰名商标避免冲突的内容是什么
要解决上述商标权利带来的冲突,需要回到商标的本原—防止混淆。
混淆会冲淡商标的显著性,并减弱商标权人积累的商誉。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树立品牌形像。
因此,在同一领域两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存在无疑会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及市场主体难以分辨产品来源,所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相同或近似领域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天然排斥性的规定,并只准予在不同的主体间只能注册一个,且在转让商标时,规定了商标转让人需将近似的商品商标一同转让。
防止商标显著性的冲淡,或防止减弱依付了商标上的各种荣誉。因此商标驰名后,在商品用途、功能、销售场所、材料来源近似或将误他人以为与驰名商标人存在投资、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另一相同商标将不能得到注册。
但两个驰名商标间则不必然发生上述冲淡现象,相反,鉴于两个商标都已驰名,这将会越将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两个商标都驰名,相互贡献市场知名度也减损不了另一方的显著性或不当利用对方的商誉。
附加区别标志已经可以防止混淆。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范围内保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提别提醒,在驰名商标中,因为商标驰名,所以过多过少商标的声誉已经留存在不同的市场领域,虽然驰名商标在某些领域未使用也未驰名,但亦不可排除正因为它的驰名才引来了第三人的注意与注册。鉴于此,在不同领域的商标注册人应无权将商标专用权扩张到驰名商标权人的使用上。商标注册人应容忍驰名商标因驰名后的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