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时 海鲜水产类应选择哪些商标类别
水产商标或者海鲜商标,其实同属一类,两者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在商标百科中经过查询我们可以知道,这一类的商标分别属于第29类 - 2902-非活水产品;2903-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类)以及第31类 - 3104-活动物。
知道了水产海鲜商标的分类属性之后,接下去就是有关于商标注册之时商标组成部分是分开注册合适还是组合注册合适。相关法律上明确表示,商标可以是单独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之间的任意组合。
组合注册是将由多元素构成的商标作为一个商标进行注册,分开注册就是将商标的每一个元素单独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选择两者之间的一个方式注册,不管是哪个,都会有利弊权衡,主要还是看企业自身的要求再结合实际。下面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有利于企业明晰自身目的:
首先是最主要的资金问题,组合商标只需注册一个商标即可,花费的是一个商标的成本费用,也就是说花费的资金比较少;分开注册则是按照需要注册元素的多少支付,花费的成本自然也就比组合注册高。由此看来,似乎组合商标更占优势。
关于商标驳回的概率,组合注册中一旦商标的任何一个元素遇到近似或者在先申请,那么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商标注册将不予通过;分开注册则是其中某个元素商标被驳回,不影响其他元素的申请,所以假设有元素没核准成功,但是至少部分已经核准成功对于商标注册来说是有价值的。
组合注册一旦被核准注册之后,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能进行任何改变,不能改变组合方式,不能拆开单独使用,否则将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
而分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随意使用其中的任一部分,同时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可以随意组合起来使用,在每部分上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一般情况下,拆开之后单独可以注册的,在组合起来之后跟别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假设组合商标或者分开注册分别已经获得核准,关于商标侵权,组合注册的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的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注册的商标近似。
总结上述的所有观点来看,分开注册的商标更能够将商标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企业注册商标为的除了区别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之外,还有就是保护商品以及商标本身了,商标侵权中显然分开注册的保护力度更加大。但有时候企业也可以按照自身的企业性质进行选择,这道题没有确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