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之南京商标注册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你知

发布时间2023-01-22 23:46 浏览:


商标注册之南京商标注册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你知

南京市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

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一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1年半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

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和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

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做任何实质性的更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二)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

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

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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