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之对“商标性使用”的具体表现作进行
商标买卖是企业或者个人获得注册商标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获得注册商标之后,很多企业为了迅速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就会选择使用他人已经具有影响力的标志性要素对商标进行宣传,但是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一行为已经造成商标侵权,一旦被他人发现并提起诉讼就会面临商标侵权赔偿。
就我国来说,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就商标性使用的概念进行规定,但是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性使用”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阐述。《商标法》规定,将商标使用在商品的宣传、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等直接关系商品本身的地方使用的,都适用于本条例的商标使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商标性使用”的具体表现作如下阐述:
如果一个标志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那么两个商标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消费者在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就会误认为二者是同一标志,因此,判断这一使用的方式就是对比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会。《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主要价值在于区别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除了许可使用之外,应该被用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因此,具有个性化的标志被他人使用在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就会构成商标侵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性使用”。如果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的许可擅自使用商标相关的标志,就不再属于标志使用的范畴,而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商标属于个人的私人财产,企业的无形资产,除了本人之外的人使用这一商标都需要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商标性使用”,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