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的个性化表达与公共利益 在市场中确
“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传统商标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商标原本是标明产品或服务的记号,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在市场中确立其独立价值,唯有将个性鲜明的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才能真正达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
商标与广告宣传的核心功能一致,都是为了解决产品的差异问题,商标是广告宣传的核心,广告的实质亦是对企业商标的宣传,因为企业的形象最终都通过商标体现出来。“消费者对特定商标的认知实质上是大脑经过由外部传输来的有关特定商标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分析、联系等一系列活动,从而对特定商标及产品形成综合性评价的从无到有、从浅到深的心理认知过程。”
但是,由于市场上商标的数量庞大,因此,一个亮眼、个性化的商标对经营者至关重要,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也是对商标表达个性化的鼓励,商标表达得越个性化,其显著性越明显越容易被人记住,就越能实现商标的识别和广告宣传的功能,也越能节约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标法存在的基础是保障商标的个性化表达。
但是,因为受利益的驱使,商标所有权人常常使用与公共利益相混淆的商标。之所以使用与公共资源相混淆的商标,是因为这种商标表达存在着其他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优势,它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记住某一商标,更容易误信商品的质量,由此,产生了商标注册中的私人权利追求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对于这一冲突,个人权利本位论认为,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居于主要地位;而公共利益本位论则认为,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公共利益处于主要地位。过度膨胀的私人利益可能会侵害公共利益,妨害知识产权制度公共目标的实现。公共利益应该是立法的方向和准则,任何法律制度应该都是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遵循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例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限制等,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商标法作为广义民法,同样遵循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必须遵循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商标法的“不良影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亦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化。
可见,在商标法中,公共利益处于相对决定地位,当商标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商标法通常会优先保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