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英文商标具有哪些因素会被驳回 你知道吗
申请的英文商标有这些特征
一、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易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英文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而被商标局驳回。
二、商标含有负面信息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6)项、第(8)项规定,具有具体含义的英文商标,含义需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那些格调低下,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英文商标大概率会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6)项、第(8)项: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商标字母组合近似易被驳回
因为英文字母仅有26个,所以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字母组合就非常有限,容易导致一些注册人申请的英文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判断英文商标是否近似主要看以下3个方面:
1、所含字母的排列组合。
2、英文商标的中文含义。
3、商标字母设计的风格是否显著。
四、英文商标意译与中文商标含义相同而被驳回
我们在对拥有具体含义的英文商标进行注册时,除了要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英文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含义相同而被驳回。
五、商标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若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因此,英文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大家在申请英文商标时,一定要尽量避免出现上述提到的问题,这样能提高英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