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商标法》关于拒绝注册的理由,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类。区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对区分法律适用情形、相关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请求时效以及审查审理范围有重要意义。
一、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涉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一般属于商标注册部门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包括:
1、《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4、《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5、《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6、《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二、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对性。
除注册审查程序依职权将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作为驳回事由外,商标注册部门一般不能依职权主动审理相对理由,仅在异议或评审程序中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审理。包括: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他人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规定的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商标。
2、《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他人的地理标志。
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他人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
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
5、《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