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这些时间点 教你几个方法

发布时间2023-01-23 09:14 浏览:


专利申请中这些时间点  教你几个方法

-在专利申请中,常常隐藏着许多时间点,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并办理补交文件手续。合理利用这些时间点,可以让你的专利锦上添花,而错过了这些时间点,往往会错过重要时机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失误。

现在整理了一些关键的时间点,一起来看看是不是都是大家所熟悉的吧。

一主动补正时机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举例:发明案件申请后,申请日3年内的某个时间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可以提出主动补正;或发明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为5月1日,如果申请人需提主动补正,则必须在8月16日前提出;(通知书5月1日+15天+3个月)新型或者外观申请日为5月1日,如果申请人需提主动补正,则必须在7月1日前提出主动补正。(申请日5月1日+2个月)

注意的是:

1)主动修改的内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

二 分案提出时机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举例:收到授权通知书的日期为4月1日,如果申请人需分案,则必须在6月16日前提出分案申请。即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缴费截止日为准。

三分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机

分案申请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提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举例:分案申请的案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会有2个时间,一个为申请日(即原案申请日),一个为分案提交日,而此时实审期限需按申请日来算。

例如分案提交日为:2020年5月1日,原案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日,此时申请日加上3年,实审请求与缴费的期限应为2020年08月01日。(原案申请日2017年8月1日+3年)

如果分案提交日已过实审期限,则应按分案申请提交日起两个月来算

例如:原案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6日,此时加上3年,实审请求的期限应为2020年05月26日,而分案提交日为2020年6月18日,已过实审请求期限,此时实审请求与实审费就应于2020年8月18日前提出。(分案提交日2020年6月18日+2个月)

四费减请求时机

申请费的费减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则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举例:申请日为2018年7月1日,第三年年费缴费期限为2020年7月1日,如果之前此案没有享受费减,申请人需享受第三年年费减缓,则费减请求需在2020年4月15日之前提出,否则无法享受第三年年费减缓。(缴费期限7月1日-2个半月)

五保藏证明补交时机

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举例:申请人于2020年5月1日提交含有生物材料样品的专利,如果申请的同时没有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则申请人必须在2020年9月1日前主动补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申请日5月1日+4个月)

鳢鱼专利--总结:以上时间点,专利局是不会下发任何通知书,都需要申请人自行计算与留意。在申请中,申请人要合理利用这些时机,为自己的专利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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