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服务中心移动版

主页 > 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之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你知道吗


 商标注册之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你知道吗

避免商标无效的方法有什么?商标被宣告无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因此,为了避免商标被宣告无效,就要避免触碰这两条规定。那么避免商标无效的方法有什么?

避免商标无效的方法  避免商标无效的方法: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注册之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