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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假冒证明商标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假冒注册


 在我国 假冒证明商标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假冒注册

《商标法》第3条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2质量认证标志。

假冒证明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立法者认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之间是并列关系,按照中文的措辞惯,“和”字应放在最后一个列举项目,即“证明商标”之前,而非置于中间。此外,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除需写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外,还需在表格“商标种类”一栏中勾选“一般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说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可以再被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见,证明商标只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再区分。一个证明商标首先必须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其次表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注册在商品上的证明商标,既是证明商标又是商品商标。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的范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注册商标的范围,应依《商标法》的规定来确定和调整,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以《刑法》制定时的注册商标的范围来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调整对象。更何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在其中明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证明商标。可见,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证明商标实际上已经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之后的修改只是通过法律条文的表述将已存的证明商标规定于《商标法》中,并非新创。

最后,从国外立法来看,将证明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如1996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6-9-1条规定,侵犯商标注册赋予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禁令,复制、仿造、使用、贴附、删除或者修改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处2年监禁及100万法郎罚金。又如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92条第(1)项规定,以自己或为别人得到为目的,或有给他人带来损失的意图,并且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将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或很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某一注册商标的标记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即构成犯罪行为,将依法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一笔罚金。同时,该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在我国 假冒证明商标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假冒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