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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对新专利法71条的理解使用这条法律的


 知识产权人对新专利法71条的理解使用这条法律的

2021年6月1日我国新专利法施行,新专利法第71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从这一规定可知,实际意义是,只有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认为侵权成立,这时才会责令侵权人提供账簿,当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庭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那么,相当于人民法院已经当庭公开了宣判结果,权利人已经当庭知晓案件结果是原告胜诉,在这时我们作为原告一方应当抓住这一点,发表新的意见表示,案件事实及结果已经相当于当庭宣判,并注意书记员是否记入笔录。

02传统的司法审判,相对专利法第71条是司法系统的缺陷

而实际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审判,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在庭审中法官的审理程序,只是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询问,听取各方意见,庭审辩论,最后陈述,闭庭,这种程序只能用一般的民事纠纷,但专利等专业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是不行的,属于司法系统中的缺陷。

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完成庭审程序,之后由法院法官秘密地审判,由其自由裁量,即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合议评议,如果这里面有一人存在失误,错误评议,或故意人为偏向被诉侵权人或被告,若这个人是主审法官,或者是审判长,这样情况,案件的公正审判是不可能的,根据笔者多年的维权经验,在多次的维权案例中,判决前作为原告方的权利人,往往大多是觉得自己尽到了举证责任,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觉得自己理由充分,认为自己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最后结果却是权利人败诉的案件特别地多,从笔者多年的维权经历,以及诸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败诉的原告来看,这些原告往往都是弱者败诉,这些案件中对技术特征错误理解,错误采纳被诉侵 这权人的辩论意见,这就体现我国司法自由裁量,封闭式审理,这相比专利法第71条,明显体理我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不健全,不完善。

通常,权利人举证专利侵权的证据,如果是产品专利侵权,权利人需要举证被诉侵权人的产品,及产品的来源,在市场销售的,权利人购买时,需要通过公正保全,如果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人需要首先举证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制造了新产品。

如果被诉侵权人否认, 那么根据专利法规定,这时法院法官需当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责令被诉侵权人当庭提供证据,或者责令庭后7日内举证,证明使用不同于专利方法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

如果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或当庭以种种借口,人民法院法官应该当庭宣布被诉侵权人将承担不利后果。注意这里不得有“可能”这是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

如果保护是使用方法,或者机械加工方法的专利侵权案件,权利人需要举证被诉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加工产品的相关证据。

现我国专利法第71条,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相比传统地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审判案例可知,传统的庭后闭门秘密审判,自由裁量制度已经过时。

我们不难理解,当被诉侵权产品经过比对,明显证明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时,以及根据侵权规模,每个侵权产品的利润,计算主张的索赔标的,却首先证明我们权利人尽力举证,这样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抓紧这一条,围绕这一条充分发表我们的意见,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充分地,并举一反三发表我们的意见,让审理案件的法官, 听得心服口服,无言之对,让法官不得不当庭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如果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我们要充分发表虚假的理由的反驳意见,这样权利人主张的索赔标的,或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额支持。

03将来人工智能审判专利等专业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将成为可能

将来或许专利等专业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律当庭公开透明地审判,即不能将专利等专业的技术案件能过互联网向全国公开评议,而不是仅由几名法官来评议,利用投票方法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审判定会是公正的审判,或由人工智能替代,将专业的名词术语,常识知识,科技术语,以及公知概念等一律植入人工智能,这样将来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将专利侵权比对由人工智能来识别和判断,那么或许将是特别公正的审判,将来我国不仅是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人工智能法院或许也将出现,这样将会给一个国家的科技强国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经济腾飞发挥重大的作用,人工智能审理专利案件,人工智能超越人类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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