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困局”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3-01-23 10:50
知识产权流转是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环节,是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知识产权价值变现和增值的重要渠道。以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为例,其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收益占企业日常收益的20%左右,成为企业直接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商业化通过流转环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润。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基础是知识产权商品化并形成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市场的三要素是商品、卖方和买方,市场的基本活动是商品交换,评价市场化水平高低离不开分析市场要素,离不开市场主体分析、购买力和购买欲望分析,当然也可以包括分析市场分类分级、市场容量、市场交易便捷性、安全性和交易制度、交易成本等内容。但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交易普遍存在市场不活跃、成交量不大、业务拓展困难等问题,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导致知识产权交易“困局”存在的原因。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尽管我国已经是世界知识产权创造的大国,有可观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和年均增长量,但是相较于普通货物商品,能够走上交易平台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只占授权量很少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作为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交易是一种权利交易,买卖的对象是知识产权所有权,许可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使用权。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专利交易展示的仅仅就是一本本权利证书,买卖交割付款做完知识产权权属变更,在形式上就完成了交易流程,是一种无形资产权利的交付。 其次,知识产权交易的欲望不强烈。一般来说,权利人的申请动机有以下几种:一是抢占市场、形成垄断,通过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实现市场销售获利;二是实现增值,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获得更多商业利润;三是申报项目,通过获得知识产权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四是获取补贴,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单位或政府的资金奖励或补贴;五是个人利好,通过知识产权为积分落户、职称评定、升学加分积累有利优先条件。因此,从权利人的申请动机就可以看出,为追求商业利润而申报知识产权的较多,而单纯为了交易而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的占比较少。市场供给侧的意愿没有完全激发出来,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还是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获利,侧重点不在于将知识产权作为交易对象。知识产权权利人交易欲望尚处于较低水平,交易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 再次,知识产权交易专业性强。知识产权交易是专业性很强的交易,知识产权是智力创新创造成果,很多表现为科技创新成果的相关证书和技术文件等等。参与市场交易的买卖双方更多的是知识产权行业内人士,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信息、价值含量和市场应用前景有一定了解或研究。而且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定价要比普通商品较高,交易结果事关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所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很多采取会员制,一部分是明码标价,一部分是价格面议,很多大额交易都是实地考察、多方论证后线下面议完成的。虽然交易流程跟普通商品交易没多大区别,但是真正能参与交易的人非常少,社会公众普及率、关注度和参与度不够。 同时,知识产权交易公允定价较难。价格是市场交易的关键要素,只有明码标价、定价公允,才能更好地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更好地形成健康有序的交易市场。虽然现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大都实现了对大部分知识产权明码标价,引入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公司合作,但是价值评估说到底是一种评价估算,没有形成知识产权定价的一套标准规范。而且同类同质的知识产权价格可参照性很少,知识产权定价比较缺乏这种可参照性。如何判定挂牌交易知识产权价格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后能不能再顺利出手流转,社会普通公众甚至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也难以把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只要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排除了价格欺诈等情形,价格在价值合理的幅度内波动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定价无统一标准,定价过于虚高或偏低都会影响交易信心和公平性,也会加大交易的潜在风险。 另外,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较高。目前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成本较高,直接影响到市场要素的培育和交易活跃度。狭义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和契约成本,就是直接完成交易流程的成本。知识产权完成交易要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匹配成功以后完成签约成交,其实这个过程有可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在做,但更多的可以通过支付佣金委托交易平台完成。广义交易成本包括维持成本、检测成本、制止成本和税收等,同时还要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的费用。官费是广义上的成本,知识产权授权年限越长,缴纳官费越多,国际收费比国内更高,确实是一笔不少的开支。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在保护维权上更多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再加上创造和管理成本,那么知识产权的成本就更高了。 最后,知识产权交易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交易,定价不公允问题、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难变现问题都会让受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交易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承接性差。因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小众”市场,交易频率较低,完成一次交易之后,仅从商业化获取知识产权商业利润的角度,如何实现再次交易流转,这是一个比较有风险的过程。而相比之下,在其他活跃度高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这种风险就不会那么突出。二是知识产权迭代更新快,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旧的知识产权随时都面临被新的知识产权所替代的问题,一旦被新兴技术超越替代,旧的知识产权处境就有些尴尬,其自身价值就有可能显著降低。 综上,想要打破当前阶段的知识产权交易“困局”,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而从市场化角度将其作为主要要素参与到市场分配之中,进而在市场环境下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途径,仍然是社会各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问题。但笔者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商业化一定会逐步走向成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滚滚财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一定会不断完善,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陈中奇) |